(2015)汉滨民初字第02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安康市汉滨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赵粉霞、甘兴柱、王兰军、杨腊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康市汉滨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甘兴柱,王兰军,杨腊腊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汉滨民初字第02200号原告安康市汉滨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唐正安。住所地:安康市汉滨区大桥南路2号。被告甘兴柱,男,汉族。被告王兰军,男,汉族。被告杨腊腊,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康市汉滨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赵粉霞、甘兴柱、王兰军、杨腊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康市汉滨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14元予以免收。审 判 长 黄 蓁人民陪审员 唐章乾人民陪审员 赵莲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小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