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执异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陕西延长石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延长石油隆星化工有限公司、田晓平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延长石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呼星瑞,陕西延长石油隆星化工有限公司,田晓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异40号之一异议人:陕西延长石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效农,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贾杰。申请执行人:呼星瑞,男,1982年4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陕西延长石油隆星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建国,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田晓平,男,1978年4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2014)神民初字第07503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呼星瑞申请执行陕西延长石油隆星化工有限公司、田晓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陕西延长石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17日对变卖被执行人陕西延长石油隆星化工有限公司所有的煤焦粉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申请,请求确认其对上述变卖的煤焦粉享有抵押权及优先受偿权,并停止变卖行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驳回回异议人的申请,后异议人陕西延长石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于2017年4月10日撤销神木法院(2016)陕0821执异223号执行裁定书,发回重新审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期间异议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陕西延长石油隆星化工有限公司所有的煤焦粉中料15000吨的扣押,本院已裁定予以解除且异议人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以其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已裁定予以解除对被执行人陕西延长石油隆星化工有限公司所有的煤焦粉中料15000吨的扣押。异议人陕西延长石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异议,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异议人陕西延长石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刘文甫审 判 员 杨艳霞代理审判员 任彦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