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9民申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黄杏、叶乔共有权确认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黄杏,叶乔
案由
共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民申2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黄杏,女,197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高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通,广东鸿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万濠,广东鸿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叶乔,男,1970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高州市,。再审申请人黄杏因与被申请人叶乔共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粤09民终22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黄杏申请再审称,本案二审未经合法送达传票传唤申请人参加诉讼即行缺席裁决,程序违法。申请人一直居住在高州市电力一村31号,从没有收到二审法院送达的任何开庭传票,也没有接到二审法院任何电话通知,申请人对本案二审开庭审理一事毫不知情。二审法院未调查核实叶晓楠是否属申请人同住成年家属、叶晓楠的签收是否合法,即认定已经合法送达开庭传票给申请人,认定错误。即使叶晓楠作为申请人同住成年家属,叶晓楠的签收合法,本案二审程序仍存在违法剥夺申请人出席庭审辩论权利。按二审法院传票通知,本案二审定于2017年2月21日下午开庭,但根据邮寄送达签收回执,开庭传票与2017年2月25日由叶晓楠签收,开庭传票迟于开庭日期四天送达给申请人。由此可见,二审法院是在未经送达开庭传票给申请人的情况下对本案进行开庭审理的,剥夺了申请人参与诉讼的合法权利,程序严重违法。请求依法立案再审,撤销(2017)粤09民终226号民事裁定,对本案进行二审审理,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被申请人叶乔没有提交书面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2017)粤09民终226号案二审开庭传票是依据再审申请人黄杏确认的诉讼文书送达地址以邮寄方式送达,由其同住成年家属叶晓楠于2017年2月14日签收,本次送达合法有效。再审申请人认为本院的开庭传票送达不合法,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再审申请人请求再审依据不足,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黄杏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杨华海审判员 李 杰审判员 张国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谭宇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