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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3民初118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苏州惠力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姚添龙与台光电子材料(昆山)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惠力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姚添龙,台光电子材料(昆山)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3民初11846号原告:苏州惠力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周市镇金清路北侧。法定代表人:姚添龙,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姚添龙,男,197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琳娜,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上述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苏沛,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上述两原告)被告:台光电子材料(昆山)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优比路368号。法定代表人:董定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申军,上海市平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毅如,上海市平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苏州惠力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姚添龙与被告台光电子材料(昆山)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台光电子材料(昆山)有限公司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为由申请中止诉讼,本院于2016年12月9日裁定中止本案诉讼。2017年6月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出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专利号为201520540942.9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全部无效。2017年6月13日,原告苏州惠力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姚添龙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州惠力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姚添龙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惠力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姚添龙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苏州惠力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姚添龙负担。审 判 长  徐 华人民陪审员  陈菊英人民陪审员  俞雪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思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