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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02执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徐发祥与王道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发祥,王道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02执293号申请执行人:徐发祥,男,195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委托代理人:万丽娟,鸡西市鸡冠区圣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王道君,男,1969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本院在执行徐发祥与王道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王道君X厂X号X楼-X-X,房产证号为SX的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审判员  吕昌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魏金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