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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29民初1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訾健与王五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訾健,王五有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9民初1187号原告:訾健,男,1971年3月11日生,汉族,住邯郸市邯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光泽,河北江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五有,男,1975年1月1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全明,河北升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訾健与被告王五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訾健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訾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保全费1770元,均由原告訾健负担。审判员 郝俊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