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5民初6519之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蒋爱莲与葛晓亮、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爱莲,葛晓亮,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5民初6519之2号原告:蒋爱莲,女,1931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立保(特别授权代理),郓城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葛晓亮,男,198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曹县。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菏泽市黄河东路25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675506202G。负责人:黄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功超(特别授权代理),男,1990年1月5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本院在审理原告蒋爱莲与被告葛晓亮、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蒋爱莲于2017年5月25日以其已就赔偿问题和被告葛晓亮达成赔偿调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葛晓亮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蒋爱莲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爱莲撤回对被告葛晓亮的起诉。审判员 田秀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琛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