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236民初25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范德奎与谈红燕唐洪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德奎,唐洪浩,谈红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6民初2570号之一原告:范德奎,男,197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奉节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唐,重庆聚焦律师事务所律师,有特别授权。被告:唐洪浩,男,1973年2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奉节县。被告:谈红燕,女,1976年7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奉节县。原告范德奎与被告唐洪浩、谈红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范德奎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德奎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德奎撤诉。案件受理费4076元,减半收取2038元,由原告范德奎负担。审 判 长  刘天勇代理审判员  刘 宇人民陪审员  陈志慧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林星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