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1执20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龚晓枫与黄增海、广州皮烧客皮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晓枫,黄增海,广州皮烧客皮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1执2028号申请执行人龚晓枫,男,197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被执行人黄增海,男,1986年4月15日出生,土家族,住址湖南省永顺县,。被执行人广州皮烧客皮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竹仔园大街8-10号后座。法定代表人黄增海。原告龚晓枫诉被告黄增海、广州皮烧客皮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11民初100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愚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广州皮烧客皮具有限公司、黄增海向原告龚晓枫支付货款239759.9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由于黄增海、广州皮烧客皮具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上述裁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龚晓枫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39759.97元,执行费3496元。本案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黄增海、广州皮烧客皮具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必须在收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及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黄增海、广州皮烧客皮具有限公司名下车辆、银行存款、房产等财产信息,现已档案查封被执行人黄增海名下粤A×××××、粤A×××××、粤A×××××、粤A×××××、粤A×××××小型汽车五辆(因车辆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理),除此未发现有其他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黄增海、广州皮烧客皮具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惩戒。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的程序处理。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穷尽所有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继续强制执行的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11执2028终结本案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恢复本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常康华审 判 员 麦瑞林人民陪审员 张 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杜光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