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3民初3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申请人湖南拓天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乔口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拓天贸易有限公司,湖南乔口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3民初3687号申请人:湖南拓天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大托镇披塘村二期安置小区33栋7A号。法定代表人:姚江,总经理。被申请人:湖南乔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望城大道96号湘峰广场2#栋301号。法定代表人:肖伟。本院在受理申请人湖南拓天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乔口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湖南拓天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湖南乔口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70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案外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对保全申请进行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限额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乔口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70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本案财产保全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湖南拓天贸易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陈泽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谢 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