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9刑初8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文中发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中发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9刑初860号公诉机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文中发,男,1971年1月27日生,汉族,文盲,务工,住河南省固始县。被告人文中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4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吴江区看守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江检诉刑诉〔2017〕8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文中发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文中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13日14时许,被告人文中发至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被害人吴某1经营的棋牌室内,因琐事与被害人吴某1发生纠纷,后用拳头打伤被害人吴某1的鼻部。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吴某1的鼻部损伤属人体轻伤二级。归案后,被告人文中发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文中发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文中发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请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文中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吴某1的陈述笔录、证人张某、周某、吴某2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发破案经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病历、影像检查报告单、伤势照片、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文中发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文中发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文中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8日起至2018年2月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周炳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佳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