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91民初9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山东法因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与唐山通宝停车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法,唐山通宝停车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91民初904号原告:山东法因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李胜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健鹏,山东睿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贞,山东睿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唐山通宝停车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法定代表人:王忠利,经理。原告山东法因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通宝停车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山东法因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山东法因智能设备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计190元,由山东法因智能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韩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