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24民初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三穗县家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下文简称三穗县家和物业公司)与杨求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穗县家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下文简称三穗县家和物业公司),杨求伦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24民初475号原告:三穗县家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下文简称三穗县家和物业公司)。所在地址:三穗县八弓镇东门南路。法定代表人:王书龙,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明亮,三穗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求伦,男,197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贵州省三穗县,现住三穗县(已出租)。本院在审理原告三穗县家和物业公司诉与被告杨求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三穗县家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基于被告杨求伦(户)自动履行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行为,而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三穗县家和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穗县家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交纳。审判员 王玉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肖乾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