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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6民初18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孙齐记与奚玉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齐记,奚玉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6民初1878号原告:孙齐记,男,197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军,安徽俊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奚玉昆,男,1961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原告孙齐记与被告奚玉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孙齐记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孙齐记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朱占军审 判 员  李庆厂人民陪审员  刘名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力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