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30民初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林县支行与农某、农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县支行,农某,农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030民初277号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县支行,住所地百色市。法定代理人卢某某,职务:行长。被告农某,男,1978年7月29日出生,壮族,住西林县,已病故。被告农某某,男,1982年6月5日出生,壮族,住西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县支行诉被告农某、农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以被告已还清全款56608.25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县支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准许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8元,减半收取304元,由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何某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