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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2民初10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青岛小川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国电银河水务(青岛南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小川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国电银河水务(青岛南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2民初1066号原告:青岛小川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王沙路362号。法定代表人:刘军,总经理。被告:国电银河水务(青岛南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平度市南村镇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陆华,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小川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国电银河水务(青岛南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原告青岛小川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国电银河水务(青岛南村)有限公司的诉讼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小川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3793元,减半收取6897元,由原告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静人民陪审员 姜正华人民陪审员 徐培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石 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