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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21民初2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崔成海与努恩高老、拉西尼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成海,努恩高老,拉西尼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内2221民初2422号原告崔成海,男,1970年10月25日出生,朝鲜族,个体,现住内蒙古乌兰浩特市。被告努恩高老,男,1982年2月7日出生,蒙古族,农民。被告拉西尼玛,男,1984年4月13日出生,蒙古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成海与被告怒恩高老、拉西尼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成海以无法提供被告拉西尼玛的准确送达地址为由,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拉西尼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崔成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成海撤回对被告拉西尼玛的起诉。审判员金鑫二O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那日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