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民辖终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北京华信伟业建筑器材租赁站与北京市鞋帽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华信伟业建筑器材租赁站,北京市鞋帽公司,北京兴利物资仓储中心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民辖终3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华信伟业建筑器材租赁站,经营场所北京市朝阳区黄港乡沙子营村**号。经营者:王德刚,男,1970年3月15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市鞋帽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天坛东路89号。法定代表人:万洪亮,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法增,北京市华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青,北京市华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北京兴利物资仓储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八仙庄村。法定代表人:吴玉敏。上诉人北京华信伟业建筑器材租赁站与被上诉人北京市鞋帽公司及原审被告北京兴利物资仓储中心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4民初28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华信伟业建筑器材租赁站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北京华信伟业建筑器材租赁站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及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北京华信伟业建筑器材租赁站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裁定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上诉人北京华信伟业建筑器材租赁站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一审法院)。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良胜审 判 员 李 妮代理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焦 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