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3民初67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陈春泉与王金文、王桂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春泉,王金文,王桂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6710号之一原告:陈春泉,男,196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乃义,福建炼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艺惠,福建炼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金文,男,1976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告:王桂华,女,1977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原告陈春泉与被告王金文、王桂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后,原告陈春泉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春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春泉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春泉负担。审 判 员 朱 晨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楼欣杰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