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4执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王某1与王某2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湘怡,王杨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4执503号申请执行人王某1,女,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法定代理人魏某,女,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王某2,男,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某1与被执行人王某2抚养费执行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吉0104民初8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没有自动履行。本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依法扣划被执行王某2名下工商银行帐号帐户存款4900元,用于偿还被执行人所欠申请执行人抚养费。现因本院已强制执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吉0104年民初8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决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吕同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世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