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02民初30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安徽省恒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宏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恒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宏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02民初3017号原告:安徽省恒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胜利路小区11号楼5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095388019Y。法定代表人:乔光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述爱,安徽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宏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汴河西路瓜果批发市场西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666219412J。法定代表人:张波,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存民,安徽云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安徽省恒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宏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安徽省恒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宏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情事实复杂,双方争议较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马子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滕焕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