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03民初1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王立海与安徽省皖北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万锦置业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海,安徽省皖北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万锦置业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03民初1494号原告:王立海,男,1968年5月7日出生,汉族,濉溪县兴皖体育文化活动中心经营者,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红英(系王立海的妻子),女,1971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刚,安徽众星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省皖北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万锦置业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负责人:李瑞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洪磊,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培敏,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立海与被告安徽省皖北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万锦置业公司(以下简称万锦置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立海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红英、李刚,被告万锦置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洪磊、翟培敏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立海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王立海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立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立海负担。审判员 陈永战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