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9民初8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董志香与段景昭、李俊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志香,段景昭,李俊汝,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省巨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9民初894号原告:董志香,女,195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邢台市巨鹿县。被告:段景昭,男,199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廊坊市大城县。被告:李俊汝,男,1992年2月13日出生,民族,农民,现住河北省邢台市威县。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新华南路181号综合服务楼3层。负责人:李雪,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池惊雷,女,该公司员工。董志香与段景昭、李俊汝、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董志香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董志香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董志香负担。审 判 员 牛晓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王 利 航 书 记 员 乔 亚 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