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1刑更16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罪犯吴健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健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刑更1656号罪犯吴健,男,汉族,1984年10月20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凤台县人,现在安徽省巢湖监狱服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28日作出(2008)淮刑初字第0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健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被告人吴健不服,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8日作出(2009)皖刑终字第015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2年8月11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于2014年11月12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二年。执行机关安徽省巢湖监狱于2017年5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巢湖监狱以罪犯吴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吴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7年3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三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吴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犯强奸罪,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减刑时应依法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11月19日起至2018年10月1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华琳审判员  曹子健审判员  高晓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小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