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24执1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王秀珍与马铁柱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秀珍,马铁柱,马洪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24执1284号申请执行人王秀珍,女,1967年3月6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被执行人马铁柱,男,1980年12月1日出生,住所地泰来县。被执行人马洪艳,女,1981年2月20日出生,住所地泰来县。王秀珍与马铁柱、马洪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泰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224民初142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王秀珍于2016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马铁柱、马洪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欠款人民币45611.25元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马铁柱、马洪艳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王秀珍也未能提供马铁柱、马洪艳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泰来县人民法院(2016)黑0224执128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海波审判员 徐振伟审判员 张铁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