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03民初28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胡开安与任乾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开安,任乾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03民初2868号原告:胡开安,男,197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溪县。被告:任乾孝,男,196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原告胡开安与被告任乾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胡开安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开安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开安撤诉。案件受理费收取25元,由原告胡开安负担。审判员 孙 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