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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16民初75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成都鹏旺商贸有限公司与成都市九熙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鹏旺商贸有限公司,成都市九熙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6民初7519号之一原告:成都鹏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二仙桥西路20号。法定代表人:陈秀珍。被告:成都市九熙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藏卫路南二段50号1层。法定代表人:孔庆芬。原告成都鹏旺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市九熙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成都鹏旺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鹏旺商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88元,减半收取计1294元,由原告成都鹏旺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方 嘉人民陪审员  黄其芳人民陪审员  范董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法官 助理  段蕴娟书 记 员  周欢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