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2财保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卢亚丽、王俊英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卢亚丽,王俊英,朱会壮,王素连,商丘市鑫壮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财保310号申请人卢亚丽,女,汉族,1980年9月25日出生,住商丘市。委托代理人刘慧敏,河南梁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俊英,女,汉族,1967年3月24日出生,住商丘市。被申请人朱会壮,男,汉族,1974年4月18日出生,住址同上。被申请人王素连,女,汉族,1965年9月27日出生,住商丘市。被申请人商丘市鑫壮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产业集聚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599105596M。法定代表人朱会壮,职务经理。申请人卢亚丽与被申请人王俊英、朱会壮、王素连、商丘市鑫壮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王俊英、朱会壮、王素连、商丘市鑫壮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价值900000元的财产或冻结同额银行存款。担保人祝峰自愿用其房产为申请人保全作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王俊英、朱会壮、王素连、商丘市鑫壮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价值900000元的财产或冻结同额银行存款;二、查封担保人祝峰的担保财产:位于睢阳区神火大道西侧宋城路汇豪天下1号楼1单元3层301号房产一套。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崔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