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2071刑初6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胡晨钟、李金虎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晨钟,李金虎,魏要辉,许学平,肖建立,XX,夏朝阳,叶华清,宋春波,刘红献,梁禄团,李小平,张艳霞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1刑初608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晨钟(绰号“胡二”),男,1988年8月23日出生于湖北省随州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随州市随县。因本案于2016年6月2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辩护人孟凡亮,广东洋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金虎(绰号“老虎”),男,1991年12月29日出生于湖北省随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随县。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1年7月6日被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同年7月8日被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月27日被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同年2月2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7月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辩护人申涛,湖南俊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魏要辉(绰号“三哥”),男,1973年11月11日出生于河南省舞阳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舞阳县。因本案于2016年6月2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辩护人赵海良,广东弘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许学平,男,1981年7月27日出生于河南省信阳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信阳市商城县。因本案于2016年6月3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辩护人林嘉涛、郭嫦娟,广东登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肖建立(绰号“黑皮”),男,1980年9月5日出生于湖北省随州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随县。因犯诈骗罪于2014年12月15日被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5年6月2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6月2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被告人XX(绰号“眼镜”),男,1976年7月21日出生于湖北省随州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随县。因本案于2016年6月2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被告人夏朝阳,男,1973年1月26日出生于湖北省随州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随州市曾都区。因本案于2016年6月2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被告人叶华清(绰号“鸡腿”),男,1981年10月9日出生于江西省南丰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南丰县。因本案于2016年6月2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被告人宋春波,男,1977年1月3日出生于河南省柘城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柘城县(以上均为自报)。因本案于2016年6月2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被告人刘红献,男,1978年12月23日出生于河南省邓州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邓州市。因本案于2016年6月2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被告人梁禄团(绰号“小胖”),男,1990年4月1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兴业县。因本案于2016年6月2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被告人李小平,男,1974年12月22日出生于湖南省耒阳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耒阳市(以上均为自报)。因本案于2016年6月2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被告人张艳霞(绰号“二嫂”),女,1977年1月22日出生于湖北省汉川市,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汉川市。因本案于2016年7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辩护人朱建辉、肖浩瑶,广东维纳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7〕6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晨钟、李金虎、魏要辉、许学平、XX、夏朝阳、叶华清、宋春波、肖建立、刘红献、梁禄团、李小平、张艳霞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廖文文出庭支持公诉。上述被告人,及辩护人孟凡亮、申涛、赵海良、林嘉涛、朱建辉、肖浩瑶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起,被告人胡晨钟、李金虎、魏要辉、许学平、XX、夏朝阳、叶华清、宋春波、肖建立、刘红献、梁禄团、李小平、张艳霞结伙开设赌场,以中山市沙溪镇象角村赤洲河边一鱼塘棚屋为窝点,供他人以打“三公”的形式赌博。其中,胡晨钟、李金虎、魏要辉、许学平为赌场股东,参与赌场分红;XX、梁禄团负责发牌、收赔钱;夏朝阳、刘红献负责看场;宋春波、肖建立负责在外围望风;叶华清、李小平负责带人到赌场参赌;张艳霞负责管钱。同年6月29日下午5时许,公安人员在上述赌场(现场散落有扑克牌、纸币等物)抓获胡晨钟、魏要辉、XX、夏朝阳、叶华清、宋春波、肖建立、刘红献、梁禄团、李小平及参赌人员30余人,从胡晨钟处扣押挎包内的赌资人民币34219.5元及其他款物。公安人员先后于同年6月30日抓获许学平,7月1日抓获李金虎、张艳霞。归案后,胡晨钟、李金虎、魏要辉、许学平、XX、夏朝阳、叶华清、宋春波、肖建立、刘红献、梁禄团、李小平、张艳霞如实供述其主要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晨钟、李金虎、魏要辉、许学平、肖建立、XX、夏朝阳、叶华清、宋春波、刘红献、梁禄团、李小平、张艳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缴获的物证,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说明,户籍、前科资料,证人陈某1、赵某、李某1、夏某、周某1、罗某、吴某、黄某、栗贤华、余某、王某1、刘某1、张某1、李某2、何某、张某2、陈某2、刘某2、向某、周某2、谭某、康某、蒙某、张某3、汤某、李某3、蔡某、王某2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江某、刘某3、曾某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晨钟、李金虎、魏要辉、许学平、肖建立、XX、夏朝阳、叶华清、宋春波、刘红献、梁禄团、李小平、张艳霞无视国家法律,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均应依法惩处。胡晨钟、李金虎、魏要辉、许学平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肖建立、XX、夏朝阳、叶华清、宋春波、刘红献、梁禄团、李小平、张艳霞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李金虎、肖建立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够如实供述其主要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赌资依法应当予以追缴。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开设赌场主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关于抽水、放数问题。经查,证人所述“变相抽水”的情况是指赌场庄家拿到特定牌时减少赔付额,而非提供赌博条件固定获取费用的行为。张艳霞有保管、收支赌场钱款的行为,本案中指向张艳霞放数的言辞证据较为笼统,故不宜认定其负责放数。综合现有证据,被告人开设专门用于进行赌博的场所,参赌人数众多,胡晨钟也供认当天带了装有三四万元的包去开赌,可见赌场规模较大,其社会危害性也相对较大。被告人参与本案赌场开设、运作已持续一段时间,不认为是初犯、偶犯。在认定被告人坦白的情形下,对其认罪态度不予重复评价。胡晨钟、李金虎、魏要辉、许学平作为股东,参与赌场运作、分红,犯罪情节不属轻微。辩护人关于胡晨钟、魏要辉、张艳霞无犯罪前科的意见,根据现有证据,可予采纳。结合被告人犯罪的性质、情节、具体所起作用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胡晨钟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9日起至2018年3月28日止。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李金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1日起至2018年3月3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三、被告人魏要辉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9日起至2017年12月28日止。罚金已缴纳。)四、被告人许学平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30日起至2017年10月29日止。罚金已缴纳。)五、被告人肖建立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9日起至2017年10月2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六、被告人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9日起至2017年7月28日止。罚金已缴纳。)七、被告人夏朝阳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9日起至2017年7月2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八、被告人叶华清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9日起至2017年7月2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九、被告人宋春波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9日起至2017年7月2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十、被告人刘红献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9日起至2017年7月2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十一、被告人梁禄团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9日起至2017年7月2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十二、被告人李小平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9日起至2017年7月2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十三、被告人张艳霞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1日起至2017年7月31日止。罚金已缴纳。)十四、缴获的赌资人民币34219.5元,予以追缴。(由扣押物品的中山市公安局港口分局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巫洁涛人民陪审员  余蔚杰人民陪审员  张泳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法官 助理  程欣莹书 记 员  连宜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