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82民初第9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2
案件名称
原告杨金凤诉被告陈宝红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金凤,陈宝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82民初第962号原告杨金凤,女,1961年4月19日出生,住五大连池市。被告陈宝红,男,40岁,住五大连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金凤诉被告陈宝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金凤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金凤与被告陈宝红双方已和解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金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3.00元,减半收取167.00元由原告杨金凤承担。审判员 李文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丽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