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民终17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曹玉宝、曹庆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曹玉宝,曹庆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民终17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曹玉宝,男,197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固始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庆有,男,197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固始县。上诉人曹玉宝因与被上诉人曹庆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固始县人民法院(2017)豫1525民初9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曹玉宝未缴纳上诉费,原审法院于2017年4月27日向其送达了《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上诉人曹玉宝收到该通知书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曹玉宝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孔玉审判员 王道新审判员 李 彬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段凤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