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2631执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先友申请执行吴永昌、吴定科、吴永久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黎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黎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先友,吴永昌,吴定科,吴永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631执143号申请执行人王先友,男,汉族,1962年11月17日出生,安徽人,住贵州省黎平县。被执行人吴永昌,男,侗族,1950年10月17日出生,住贵州省黎平县。被执行人吴定科,男,侗族,1959年4月24日出生,住贵州省黎平县。被执行人吴永久,男,侗族,1957年5月5日出生,住贵州省黎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黎平县人民法院(2016)黔2631民初6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受理王先友申请执行吴永昌、吴定科、吴永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人王先友撤回执行申请。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黎平县人民法院(2016)黔2631民初6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被执行人如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可以凭裁定书在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肖    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国付(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