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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民终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林荣杰、安徽益百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荣杰,安徽益百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刘晓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民终63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林荣杰,男,1966年3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良其,安徽王良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敏,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益百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经济开发区乳泉大道33号。法定代表人:陈茂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良军,安徽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晓,男,197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志煌,福建知信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小莉,福建知信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林荣杰因与被上诉人安徽益百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刘晓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6)皖0321民初42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后,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6)皖0321民初423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林荣杰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8832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张 青审 判 员  唐红旭审 判 员  王朝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尚春丽书 记 员  沈吉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