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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81财保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资兴市博盛物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巨丰源经贸发展有限公司、曾云、湖南富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资兴市博盛物流有限公司,湖南巨丰源经贸发展有限公司,曾云,湖南富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81财保68号申请人:资兴市博盛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资兴市。法定代表人:周平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佐伟,该公司副经理。被申请人:湖南巨丰源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法定代表人:汪志平,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曾云,男,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被申请人:湖南富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法定代表人:曾云,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资兴市博盛物流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南巨丰源经贸发展有限公司、曾云、湖南富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对被申请人曾云在湖南巨丰源经贸发展有限公司的股金及工资予以冻结,对被申请人曾云的股票予以冻结,对被申请人湖南富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机动车予以查封、扣押,保全总金额为2700000元。担保人资兴市博盛物流有限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资兴市博盛物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巨丰源经贸发展有限公司、曾云、湖南富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期限为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一年;二、冻结被申请人曾云在湖南巨丰源经贸发展有限公司的股金及工资,期限为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一年;三、冻结被申请人曾云的股票,期限为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一年;四、扣押被申请人湖南富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车辆,期限为采取保全措施之日二年;以上保全金额以2700000元为限。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资兴市博盛物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谭智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忠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