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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1民初8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赵兴友诉刘勇、罗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兴友,刘勇,罗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1民初803号原告:赵兴友,男,1965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娟,四川启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勇,男,1977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被告:罗静,女,197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都江堰市银杏街道朝阳社区彩虹大道北段374、376、378号。负责人:李雷彦,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兴友诉被告刘勇、罗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兴友于2017年6月13日以“与被告达成调解,已经得到赔偿”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兴友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兴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76元,减半收取1638元,由原告赵兴友自行承担。审判员  白艳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唐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