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5民初76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重庆园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余腊芳徐春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园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余腊芳,徐春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5民初766号之一原告:重庆园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岭路2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7907180321。法定代表人:刘元全,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小梅,女,该公司员工。被告:余腊芳,女,出生年月不详,住重庆市长寿区,公民身份号码不详。被告:徐春芳,女,出生年月不详,住重庆市长寿区,公民身份号码不详。原告重庆园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余腊芳、徐春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原告重庆园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余腊芳、徐春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园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园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邓 爽代理审判员 田玉康人民陪审员 田太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易 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