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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2民初1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于长英与赵春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长英,赵春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282民初1568号原告:于长英,女。被告:赵春锋,男,其他情况不详。(未到庭)原告于长英与被告赵春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长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春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于长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赵春锋偿还借款1.3万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20日,赵春锋因母亲住院在于长英处借款2万元,约定1个月还款。后赵春锋偿还0.7万元,余款至今未还。故提起诉讼。赵春锋未作答辩。本院认为:根据于长英提供的证据并结合其陈述,可以认定于长英主张的事实。双方形成的民间借贷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于长英履行了出借义务,赵春锋亦应依约履行还款义务,故于长英要求赵春锋偿还借款的请求,本院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春锋于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于长英借款1.3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元,由被告赵春锋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