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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22执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蔡刚与王传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刚,王传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22执40号申请执行人:蔡刚,男,汉族,生于1963年11月22日,住武胜县。被执行人:王传芬,女,汉族,生于1966年5月2日,住武胜县。本院在执行蔡刚与王传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应执行标的15000元,已执行标的0元。执行中,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信息,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执行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王洪林审判员  左松涛审判员  詹金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