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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4执76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祝秀平与张富太、孙海艳、王长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祝秀平,张富太,孙海艳,王长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76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祝秀平,女,1960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张富太,男,1965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孙海艳,女,1973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王长伟,男,197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本院在执行祝秀平与张富太、孙海艳、王长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富太、孙海艳、王长伟下落不明,本院向张富太、孙海艳、王长伟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申请执行人祝秀平申请执行的债权额为92,010元。本院裁定冻结了张富太的银行工资账户存款5208.21元,并扣划王长伟银行存款2,200元,此款已返还给祝秀平。祝秀平未能提供张富太、孙海艳、王长伟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依职权调查,亦未查找到张富太、孙海艳、王长伟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作出执行决定书,将张富太、孙海艳、王长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凤敏审判员  付建新审判员  李北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