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4民初25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峨嵋油漆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峨嵋油漆化工有限公司,王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4民初2564号原告:南京峨嵋油漆化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742352806F,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应天大街608号长江装饰城油漆区A2、4号。法定代表人:葛庆彪,南京峨嵋油漆化工有限公司总经理。被告:王坚,男,1962年9月3日出生,住南京市鼓楼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峨嵋油漆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峨嵋油漆化工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峨嵋油漆化工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南京峨嵋油漆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瑞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龚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