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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3执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328顾玉冠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玉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3执328号被执行人顾玉冠,男,汉族,1965年2月19日出生,住连云区。案由:抢劫、强奸、盗窃关于执行顾玉冠抢劫、强奸、盗窃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港刑初字第0229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港刑初字第0229号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玲审判员 周 颜审判员 孙红岭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魏 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