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民辖终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阴鹏云与阴鹏跃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阴鹏云,阴鹏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民辖终12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阴鹏云,女,197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阴鹏跃,男,198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平遥县。上诉人阴鹏云不服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2017)晋0109民初9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阴鹏云诉称,被上诉人阴鹏跃系上诉人阴鹏云的堂弟,其到上诉人家探亲,趁上诉人不注意,将我的奥迪车开走,派出所接到报案后,认为属经济纠纷,告知进行民事诉讼处理。侵权纠纷案件,侵权行为地法院可以管辖,请撤销原裁定,将本案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阴鹏云与被上诉人阴鹏跃因返还汽车纠纷,应当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阴鹏跃在万柏林区原上园小区将上诉人阴鹏云的汽车非法开走,故本案原审法院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2017)晋0109民初911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万柏林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改玲审判员 杨瑞青审判员 张 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孟 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