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3民初2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唐某1与唐某2、唐某3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1,唐某2,唐某3,唐某4,唐某5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3民初2148号原告:唐某1,男,汉族,住平舆县。被告:唐某2,女,汉族,住平舆县,系原告之长女。被告:唐某3,女,汉族,平舆县,系原告次女。被告:唐某4,女,汉族,住平舆县,系原告四女。被告:唐某5,女,汉族,住平舆县,系原告五女。原告唐某1诉五被告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后。原告以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唐某1承担。审判员 杨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邢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