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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15刑初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8-13

案件名称

胡克辉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克辉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115刑初172号公诉机关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克辉,男,197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住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2016年11月1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贵阳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彭刚,贵州跃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210899174。辩护人陈春阳,贵州跃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0010555389。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观检公诉刑诉(2017)1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克辉犯诈骗罪,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顾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克辉及其辩护人彭刚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克辉所经营的贵阳金阳宏彬电器营业部系家电下乡销售网点。2011年至2013年期间,胡克辉利用他人提供的贵州省水城县、荔波县、瓮安县、福泉市等地区农户身份证信息、户籍信息,虚构王明某、苏某、罗某等共59名农户在其经营的贵阳金阳宏彬电器营业部购买的、家电下乡中标产品的事实,骗取家电下乡财政补贴款共计人民币贰万捌仟捌佰陆拾柒元捌角(¥28867.8元)。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胡克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国家补贴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对胡克辉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被告人胡克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在庭审中认罪、悔罪。其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被告人积极认罪,当庭认罪伏法,有认罪悔罪表现,诈骗数额较大,但在开庭前有退还赃款的表现,之前未受过刑事处分,是初犯,提出对其适用缓刑的意见。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查实的户籍材料、抓获经过、家电下乡相关文件、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克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农户购买“家电下乡”产品的事实,骗取国家的财政补贴,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依法确认。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家境特殊,家里双亲身患疾病,还有幼小的孩子需要照顾,家庭生活比较困难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庭审中,被告人胡克辉自愿认罪悔罪,可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克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朱从杰人民陪审员  陈志国人民陪审员  张晓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