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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3刑终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赖红梅、吴珍兵非法拘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赖红梅,吴珍兵,邵云亮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3刑终161号原公诉机关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赖红梅,女,199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县。原审被告人吴珍兵,男,1994年5月15日出生,侗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黎平县。原审被告人邵云亮,男,199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遵义县。上列三人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11月24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12月2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吴珍兵、邵云亮、赖红梅犯非法拘禁罪一案,于2017年3月23日作出(2017)粤1302刑初234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吴珍兵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二、被告人邵云亮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三、被告人赖红梅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赖红梅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赖红梅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赖红梅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讼诉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赖红梅撤回上诉。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2017)粤1302刑初23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丁祥雄审判员  邱玉薇审判员  冯丹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姚茂敏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讼诉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