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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02刑初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郑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602刑初294号公诉机关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某,男,1986年8月26日出生于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23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取保候审。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芗检公刑诉【2017】2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莉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22日13时15分许,被告人郑某某驾驶一部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闽E×××××)沿芗城区国道319线由西往东行驶至芗城区凤梧村路段,在超越同车道同向前方车辆时,其所驾驶的车辆驶入右侧非机动车道内,碰撞同方向行驶的由被害人叶某1骑行的无牌三轮自行车,造成被害人叶某1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后被害人叶某1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郑某某负本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叶某1不负本事故责任。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叶某1系头面部外伤致急性重度颅脑损伤,引起急性脑功能障碍死亡。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建议对被告人郑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的幅度内处以刑罚。另查明,被告人郑某某与被害人叶某1的家属已达成调解协议;被害人叶某1的家属对被告人郑某某表示谅解并建议法院对被告人郑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叶某2、方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福建厦贸司法鉴定中心车辆检验鉴定报告、福建闽南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公安机关出具的归案经过、被告人的人口信息资料、无犯罪前科记录证明、驾驶员信息、车辆信息,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血液提取现场图,被害人家属的身份证明、委托书、本院(2017)闽0602民初4211号民事调解书、收条、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郑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被告人郑某某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且其行为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廷琼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闽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条第一款: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第三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具体确定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应当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