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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381执1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张国际与袁杰、湖南鸿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国际,袁杰,湖南鸿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381执1361号申请执行人张国际,男,1975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冷水江市。被执行人袁杰,男汉族,1967年9月1日出生,住新化县。被执行人湖南鸿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娄底市娄星区乐坪西街26号。法定代表人张兵兵,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国际与被执行人袁杰、湖南鸿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经执行到位676774.12元。另查明,被执行人袁杰、湖南鸿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13民终7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栋湘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 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