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903民初8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舟义与王成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舟义,王成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903民初862号原告:陈舟义,男,196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毛中巨,北京上泽广霁(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成平,男,196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松尧,浙江松臻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舟义诉被告王成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舟义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舟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原告陈舟义负担。审 判 员 俞 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张现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