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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5民初1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6-13

案件名称

严方含、王美惠等与余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方含,王美惠,余加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5民初1444号原告:严方含,女,1968年8月14日出生,台湾地区居民,住台湾地区彰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云华,女,1945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系严方含母亲。原告:王美惠,1964年7月23日出生,港澳居民。被告:余加,男,1975年10月23日,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原告严方含、王美惠与被告余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严方含、王美惠于2017年6月13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严方含、王美惠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严方含、王美惠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严方含、王美惠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炎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杨宜超附:本裁定所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