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023执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严庆祥、季建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庆祥,季建平,甘慧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023执228号申请执行人:严庆祥,男,汉族,南丰县人。被执行人:季建平,男,汉族,南丰县人。被执行人:甘慧红,女,汉族,南丰县人。本院在执行严庆祥与季建平、甘慧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向银行、房产、工商、车辆等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查到有房产,该房产已被其他案件查封拍卖,需等待参与分配。申请执行标的为12万元及利息,目前均未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1023民初8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甘益香审 判 员 熊淑萍人民陪审员 张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唐建强 来源:百度搜索“”